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呂子鴻 被告 李至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嘉交簡字第7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鄭富佑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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