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字第8號原告即上訴人 彭貞貞 被告即被上訴人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邱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