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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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詐欺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陳光秀 被告 陳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詐欺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原為:「陳展所控之『詐欺 林維燥 3000萬元、侵奪統實公司上億財產』等二事,為不存在、為非事實」等語,嗣原告到院陳述其起訴之意係謂被告對其所為上開詐欺、侵奪之不實指控已涉及毀謗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等語(見本院103年6月23日訊問筆錄),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