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邱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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