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549號

原告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訴訟代理人 李巧鈴

陳英琪

劉志瑋

被告 崇瑋 管理顧問事業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建達

被告 陳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部分:一、即第2頁第1行,關於「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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