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549號
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訴訟代理人 李巧鈴
被告 崇瑋 管理顧問事業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建達
被告 陳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部分:一、即第2頁第1行,關於「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