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30號原告 黃建益 宜蘭監獄借提台北分監暫押中上列當事人請求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地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
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地址,復未具體特定訴訟標的(例如:民法第某條之規定),且乏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某元),依前述規定,均須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