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72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怡心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之釋明文件並未見「 林佳儀 」為連帶保證人之簽名,是請具狀釋明本件向林佳儀請求「連帶給付」之基礎為何?如有誤繕請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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