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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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債權人群益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光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塗建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本件聲請金額為新臺幣201,009元,其中新臺幣30,00
0元為違約金,請提出違約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㈡請提出相關於第三人玉曜貿易有限公司、廣達晟企業社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轉讓予債權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