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05號債權人 楊金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周「」明或周「聰」明,並提出債
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附表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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