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債權人紅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華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吉峰安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0年1月12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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