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95號債權人寶程鋼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名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昌欣 即中泰鐵工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