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94號原告 邱信嘉
邱怡韶 邱怡榕 邱献哲
邱弘偉 原告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邱柏輔 被告 郭致勝 (已死亡)訴訟代理人 宋範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47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黃奕翔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俊毅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