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80號被告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尚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與原告讚標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分別於95年7月4日、95年9月13日送達被告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尚雍營造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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