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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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小字第36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1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村○鄰○○路○段○○○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且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低於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依法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不受合意管轄條款之拘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暨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