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000年度智易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洋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342號),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共計伍拾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柏洋前曾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9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0年8月15日以100年度訴字第62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上開3宣告刑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8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101年9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詎猶不知悔改,明知其於102年5月10日在大陸地區,以每片人民幣18至20元不等代價所購得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皆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擅自重製而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附表編號1-34所示之著作係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而附表編號35-38所示之著作則係不知名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俱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未經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方法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之),竟基於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之犯意,自102年5月20日起,於市集營業時間,在新北市○○區○○○○路重新橋下觀光市○○號357號攤位上公開陳列附表編號1-38所示之影音光碟,俾供不特定人選購(每片標價新臺幣200元),藉此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迨於102年5月25日上午8時20分許,為警在上址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共計50片,而悉上情。
二、案經得利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柏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柏洋於本院審訊時坦白承認,且經證人即告訴人得利公司之代理人 賴威志 於102年5月25日警詢時指證明確,並有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授權合約書-展延期限協議書、授權合約書、授權經銷合約書、授權證明書、增補協議書、授權契約書、授權發行合約書、侵害視聽著作之目錄明細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足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光碟扣案可資佐憑。綜上,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與科刑:
(一)按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又觀諸著作權法第91條之1之立法理由,該條各項之「散布」,均係指以移轉所有權方式之散布(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238號判決意旨可參),而關於動產所有權之移轉,受讓人與讓與人間須有物權變動之合意與交付標的物之物權行為存在。從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之散布行為,應係指移轉所有權之散布行為,且該移轉所有權之散布行為,受讓及讓與雙方應有讓與之合意。準此,告訴代理人賴威志基於蒐證、查緝之目的,喬裝買家向被告陳柏洋購買盜版光碟,實際上並無買受盜版光碟之真意,買賣雙方無從達成移轉所有權之合意,尚難認被告之行為已生散布之結果。是以,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又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乃同條第2項之罪之加重規定,其罪刑均屬獨立,此與借刑立法之例(如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雖亦有獨立之罪名,但其條文本身並無刑罰之規定,是於裁判時,仍須併引其罰出刑由之法條依據者,尚屬有別(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判決意旨參照)。職此,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容有未洽。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著有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所以成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罪名,乃係其本於經營盜版光碟販賣以牟利之目的,持續、反覆藉由公開擺攤供人選購前揭盜版光碟而觸法,是其犯罪之本質上當具有反覆性與延續性,依社會一般通念,應認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即為已足,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及不知名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亦僅論以一罪。再被告前曾受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據,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係智識思慮俱屬正常且有豐富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又其受有上開論罪科刑及執行之情形已如前述,顯見其素行尚非良善,猶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竟罔顧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規範及權利人辛苦之智慧結晶,擅自侵害智慧財產權人之權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前揭盜版光碟,且光碟數量非微,所為對上揭權利人之智慧財產權顯已生相當之危害,殊非可取,亦徵被告法治觀念之薄弱,復未能適時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或賠償渠所受之財產損害,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且犯罪期間不長,兼衡酌其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犯罪之動機、手段與情節、其智識程度、平日生活與經濟情況、告訴代理人到庭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按著作權法第98條係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38所示之光碟共計50片,皆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茵絜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偉附表:
┌──┬───────────┬───────────┬──┐│編號│被侵權之著作名稱│大陸地區之翻譯名稱│數量│├──┼───────────┼───────────┼──┤│1│決戰異世界│黑夜傳說│2片│├──┼───────────┼───────────┼──┤│2│奪魂鋸0│電鋸驚魂7│1片│├──┼───────────┼───────────┼──┤│3│惡靈戰警:復仇時刻│靈魂戰車2:復仇時刻│1片│├──┼───────────┼───────────┼──┤│4│教父第1集│教父0│1片│├──┼───────────┼───────────┼──┤│5│教父第2集│教父0│1片│├──┼───────────┼───────────┼──┤│6│教父第3集│教父0│1片│├──┼───────────┼───────────┼──┤│7│不可能的任務:鬼影行動│諜中諜0│1片│├──┼───────────┼───────────┼──┤│8│機密真相│迫降航班│1片│├──┼───────────┼───────────┼──┤│9│虎媽宅子│糾結之旅│4片│├──┼───────────┼───────────┼──┤│10│神隱任務│烈探狙擊│2片│├──┼───────────┼───────────┼──┤│11│法櫃奇兵│奪寶奇兵│1片│├──┼───────────┼───────────┼──┤│12│親愛的奶奶│親愛的奶奶│4片│├──┼───────────┼───────────┼──┤│13│無敵破壞王│無敵破壞王│1片│├──┼───────────┼───────────┼──┤│14│靈異第六感│靈異第六感│1片│├──┼───────────┼───────────┼──┤│15│紅色羽翼:火鶴之謎│紅色翅膀:火烈鳥的故事│1片│├──┼───────────┼───────────┼──┤│16│勇敢傳說│勇敢傳說之幻險森林│1片│├──┼───────────┼───────────┼──┤│17│快樂腳0│快樂的大腳2│1片│├──┼───────────┼───────────┼──┤│18│醉後大丈夫2│宿醉0│1片│├──┼───────────┼───────────┼──┤│19│哈比人:意外旅程│霍比特人:意外之旅│1片│├──┼───────────┼───────────┼──┤│20│ 亞果 出任務│逃離德黑蘭│2片│├──┼───────────┼───────────┼──┤│21│007黃金眼│007黃金眼│1片│├──┼───────────┼───────────┼──┤│22│夜魔俠│夜魔俠│1片│├──┼───────────┼───────────┼──┤│23│鼠來寶0│艾爾文與花栗鼠3│1片│├──┼───────────┼───────────┼──┤│24│殺手40│殺手40│1片│├──┼───────────┼───────────┼──┤│25│雷霆谷│007鐵金剛勇破火箭嶺│1片│├──┼───────────┼───────────┼──┤│26│海陸悍將3│海軍陸戰隊3│3片│├──┼───────────┼───────────┼──┤│27│尖叫旅社│鬼靈精怪大旅社│2片│├──┼───────────┼───────────┼──┤│28│超急快遞│致命急件│1片│├──┼───────────┼───────────┼──┤│29│蜘蛛人第1集│蜘蛛俠第1集│1片│├──┼───────────┼───────────┼──┤│30│蜘蛛人第2集│蜘蛛俠第2集│1片│├──┼───────────┼───────────┼──┤│31│蜘蛛人第3集│蜘蛛俠第3集│1片│├──┼───────────┼───────────┼──┤│32│蜘蛛人第4集│蜘蛛俠第4集│1片│├──┼───────────┼───────────┼──┤│33│藍色小精靈│藍精靈│1片│├──┼───────────┼───────────┼──┤│34│危險秘密│為我殺人│1片│├──┼───────────┼───────────┼──┤│35│逆轉人生│閃亮人生│1片│├──┼───────────┼───────────┼──┤│36│終極密碼戰│終極密碼戰│1片│├──┼───────────┼───────────┼──┤│37│我愛瘋│我愛瘋│1片│├──┼───────────┼───────────┼──┤│38│記憶拼圖│記憶碎片│1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