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啟孝律師任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第三次分配之報酬為新臺幣陸拾萬元。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同法第8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執行由吳啟孝律師任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產管理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現破產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核定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新臺幣(下同)1億8,754萬4,041元,應進行第三次分配,本院審酌本件破產財團上開財產價值,並斟酌事務繁瑣程度,認本件破產管理人第三次分配報酬以60萬元為適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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