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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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534號債權人 龍福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黎氏莊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11月2日」?㈣提出債務人居留證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