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謝麗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於本件清算10程序中分配予如附表二所列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11理 由12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13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14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15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16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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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19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82號開始清算民20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債21權人,有本院107年4月17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又22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其於開始清算時,有23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截至107年2月26日24止保單價值準備金共為18,671元,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25限公司107年3月15日陳報狀附卷可稽。債務人陳報願提出等26值之保單解約金即18,671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經核為兼27顧債務人得繼續受有上開保險利益之保障,故關於債務人如28附表一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出等值之解約金以29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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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31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7年10月3日函知各債權人32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第一頁1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2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3事務官提出異議。
4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5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6附表一:
7編號財產種類財產現值01南山人壽保險契約18671元保單號碼:N1751025748附表二:
9編號名稱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4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頁(續上頁)115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7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8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9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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