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52號原告程太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財賓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 律師被告飛騰無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范財寶 」之記載,應更正為「范財賓」。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歷次書狀均誤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范財寶」,惟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應為「范財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資訊查詢列印資料可憑。茲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誤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為「范財寶」,核屬當事人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徐淑芬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