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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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邱奕霖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56,535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有關債權人請求以54,094元為本金自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的部分,因債權人就計息之本金54,094元部分,並未提出釋明文件,又本院審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間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其上係載「茲將...如附表所示債權56,535元(包括本金暨相關利息(含已發生者)、違約金(含已發生者)、墊付費用等),...讓與債權受讓人...」,亦未可得知本金即為54,094元,是本院於110年9月15日發函請債權人限期提出有關本金數額之釋明文件,惟債權人於110年9月23日收受函文後,逾期猶迄未查報。從而,因債權人未提出計息本金之釋明文件,則本院即無從核認以本金為基礎所衍生之利息,爰予駁回債權人之利息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