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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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5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耿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59
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耿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106年5月2日在監收受送達、同年5月10日在監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泛稱因不服判決,依法聲請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06年5月12日)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6年6月12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且該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06年6月15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其於106年6月2日出監),由其本人收受,有個人戶籍資料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加計在途期間3天,末日106年6月25日為假日)既於106年6月26日屆滿,而其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