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52號聲請人聯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珠 代理人張育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余承佳┌─────────────────────────────────────┐│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辭修學校財│合作金庫商│103年4月7日│51,840元│DJ0000000││││團法人新北│業銀行北│││││││市私立辭修│三峽分行│││││││高級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