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776號

原告 蔣敏洲

被告 邱坤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房屋合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參見卷附土地買賣契約書記載買賣價金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政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