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圻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3359號、112年度偵字第4120號、112年度偵字第5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67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