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701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洪翊瑄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依被繼承人 黃乾紜 之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其名下僅有車輛一
台,該車經動產抵押權人取回後公開拍賣,並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完成車輛拍定程序;請釋明被繼承人黃乾紜是否有其他具有價值之遺產尚待管理?有何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之實益?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