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6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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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5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刑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五號
原告甲○○被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司法機關為訴訟案件之審判,非行政處分,如人民不服司法審判,應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非屬行政爭訟範圍。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其陳訴意旨係不服被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已確定之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三四七三號觀察勒戒裁定及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九二號強制戒治裁定,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黃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靜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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