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金柱許智超許益華許益超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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