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六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六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六簡附民字第10號附民原告 葉彥妤 附民被告 張語 祐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六金簡字第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溫文昌
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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