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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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聲請人 楊張麗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附表所示本票到期日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118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號│││││├─┼─────────┼───────────┼───────────┼────────┤│1│ 陳秋香 │101年8月10日│106年8月10日│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