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上字第1318號上訴人班 鐵翔
藺婉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葉正揚 律師 胡芮萍 律師 劉君毅 律師被上訴人 劉美慧 訴訟代理人 林孜 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 班鐵翔 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班鐵翔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班鐵翔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藺婉蓉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上訴人班鐵翔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上訴人藺婉蓉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班鐵翔、藺婉蓉為夫妻,被上訴人為班鐵翔之前任女友,竟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將附件一所示訊息(下稱附件一訊息)傳送予訴外人 賴柏仲 、 吳玉霞 (下稱賴柏仲等2人),以侮辱性言詞及散布不實訊息之方式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及以恐嚇方式侵害上訴人之生命、身體、精神自由,其侵害方式、上訴人權利遭侵害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被上訴人另於105年10月22日在班鐵翔臉書友人之臉書頁面,發表如附件二所示訊息(下稱附件二訊息),散布班鐵翔同時與數名女子交往、生活費及應酬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支付、毆打辱罵其中一位女子的母親、毫無收入都是由三位女子金援、積欠三位女子債務、自三位女子取得的資金生活費都是提供給藺婉蓉使用等不實訊息,足以貶損社會對於上訴人的評價,而侵害上訴人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㈠被上訴人應給付班鐵翔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藺婉蓉100萬元,及均自105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駁回上訴人請求登報道歉部分,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又上訴人於本院以備位聲明1、備位聲明2追加訴外人賴柏仲、吳玉霞為被告,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本院爰另以裁定駁回其追加之訴。)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就附件一訊息僅傳送予賴柏仲等2人,目的在於請賴柏仲等2人代為催促班鐵翔清償10萬元酒帳,並未散布予不特定多數人,而伊於附件一訊息抱怨伊與班鐵翔同居交往多年來付出甚多、班鐵翔移情別戀等情節,本均為賴柏仲等2人所明知,不會貶損其等對於班鐵翔既有之社會評價,且伊因氣憤而於附件一訊息使用情緒性字眼,係對於班鐵翔負心、躲避債務等行為之評論意見,且非出於惡意,自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又附件一訊息並無何具體描述將以如何之手段加害上訴人之情,亦未恐嚇上訴人或侵害上訴人精神自由。附件二訊息並非伊散布、刊登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聲明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班鐵翔200萬元、藺婉蓉100萬元,及均自
105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原審駁回上訴人請求登報道歉部分,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㈠關於附件一訊息部分:
⒈附件一訊息係被上訴人傳送予賴柏仲等2人,請其2人代轉傳予班鐵翔乙節,有簡訊翻拍照片為證(原審卷一第14頁、第15頁),並經賴柏仲等2人證述屬實(原審卷二第48頁至第49頁、第53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75頁),堪信為真實。
⒉班鐵翔主張附件一訊息附表編號1、2、3所示內容,係以侮
辱性言詞或散佈不實訊息之方式侵害其名譽,及以恐嚇危害安全之方式侵害其生命、身體、精神自由等語。經查:
⑴附表編號1部分:
被上訴人於附件一訊息以「爛到掉渣」、「人渣」、「他馬的」、「烏龜轉世」等具有侮辱意味之言詞(即附表編號1①、③、④所示)指述班鐵翔,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足使班鐵翔之道德形象、社會地位及人格受到負面、貶抑之評價,自已造成班鐵翔名譽權受有損害。被上訴人抗辯:上開言詞係其因氣憤而使用之情緒性字眼,且將負心漢稱作「人渣」、躲避債務者稱為「烏龜」,屬意見評論之評價性語詞,並未侵害班鐵翔之名譽云云,顯與一般社會通念不符,殊無可採,且無論其為上開言論之動機是否基於氣憤,均未能解免確已侵害班鐵翔名譽之事實。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依一般社會通念採客觀認定標準,而非依特定見聞者主觀之感受或認知予以判定,故賴柏仲等2人證稱渠等均未因附件一訊息而改變對班鐵翔之既有評價(原審卷二第49頁、第53頁),並不影響班鐵翔之名譽客觀上確因附件一訊息其中如附表編號1①、③、④所示內容而受侵害之情。至附表編號1②部分,「顯擺」為顯示、誇耀之意(本院卷第405頁),尚難認有何貶損班鐵翔社會評價之情,故班鐵翔主張其名譽因附表編號1②之言論而受損云云,則屬無據。⑵附表編號2部分:
①班鐵翔主張附表編號2之言論與事實不符,被上訴人散
布該部分言論已侵害其名譽云云。按附表編號2之言論係以夾敘夾議之方式,將事實敘述與意見表達相互參雜,班鐵翔雖主張其中有關「事實陳述」部分與真實不符云云,惟查:兩造不爭執班鐵翔與被上訴人同居於被上訴人之房子達8、9年之久,同居期間水電、瓦斯等費用由被上訴人支付之情(原審卷一第189頁、第192頁至第193頁),而班鐵翔與被上訴人同居期間常常至同棟樓上被上訴人母親 劉潘絹 住處用餐,班鐵翔過年時會給被上訴人之父母、子侄一千餘元之紅包等情,亦經被上訴人、證人劉潘絹證述明確(原審卷一第193頁、第207頁至第208頁),可見班鐵翔與被上訴人同居期間,二人住所、餐食之主要提供者確為被上訴人,故無論班鐵翔是否如其所述每月給付6,000元生活費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因此主觀上認為「供他吃喝住」、「這8年吃我住我」或「白白被利用」,尚難認與實際支出情況及一般社會認知有違。
又班鐵翔於104年1月間因與被上訴人家人理念不合而搬離被上訴人住所,其後兩人於104年5月22日、10月1日之對話仍以「老婆」、「老公」相互暱稱,有臉書私訊對話紀錄可證(原審卷一第122頁至第124頁),且為班鐵翔所不爭執(原審卷一第190頁),班鐵翔並自承於104年10月間發分手信予被上訴人(原審卷一第205頁、本院卷第321頁),則被上訴人依上開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與班鐵翔係於10
4年10月間班鐵翔寄送分手信後始分手,分手時間在該年中秋節過後,亦非無據,是附表編號2被上訴人表示「去年(104年)中秋節(班鐵翔)還跟我在一起(交往)」、「中秋節跟藺小姐的記念日是什麼東西」,即與其主觀認知相符,尚非刻意虛構不實之事實。復演藝人員之工作時間、收入均非固定,甚至會有較大的起伏波動,被上訴人主觀上將班鐵翔先前演出機會、知名度較不興盛時期形容為「窮困落魄」,尚難認有何散布不實訊息、貶損其名譽之情。且賴柏仲證稱:班鐵翔曾向伊表示第三人的酒帳他要分期1個月還1萬元(原審卷二第50頁至第51頁),班鐵翔亦自承雖該筆酒帳非其本人消費,但基於朋友道義,如果Sam生活有困難其可以幫忙每個月給Sam1萬元(原審卷二第56頁),可見被上訴人亦有相當理由確信班鐵翔承諾要代為清償Sam的酒帳;況積欠酒帳之人既非班鐵翔,則被上訴人於附件一訊息中請求班鐵翔清償該酒帳,亦難認有何貶損班鐵翔名譽之情。
②綜上,附件一訊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言論,並非全然
無事實之依據,則被上訴人依上開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尚難認有何損及班鐵翔名譽之情,班鐵翔此部分主張,即非有據。上訴人雖聲請傳訊證人 李志堅 ,主張李志堅得以證明班鐵翔有給付被上訴人生活費、提供被上訴人之子生活上及經濟上之協助,並非窮困落魄云云(本院卷第343頁),惟被上訴人係基於客觀證據資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發表附表編號2之言論,業如上述,是上訴人聲請傳訊證人李志堅部分,尚無調查之必要。
⑶附表編號3部分:
班鐵翔主張附表編號3之言論係以恐嚇危害安全之方式侵害其生命、身體、精神自由權等語。按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上訴人自承其將附件一訊息傳給賴柏仲等2人,目的在於請該2人轉知予班鐵翔(本院卷第175頁),堪認被上訴人確係有意將附件一訊息傳達予班鐵翔知悉,訊息內容自係針對班鐵翔而為。其中附表編號3③之言論,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係以加害班鐵翔身體、名譽之惡害通知班鐵翔,客觀上已足使班鐵翔心生恐懼,精神自由產生危害,班鐵翔主張被上訴人上開言論係故意不法侵害其自由權之侵權行為,即無不合,且無論被上訴人為上開言論之動機如何、是否出於氣憤所為之情緒性言論、實際上是否有進行任何行為,均未能解免其確已侵害班鐵翔自由權之事實。至附表編號3①、②部分,罵人「烏龜轉世」,叫人「安靜」,或表示「你應該知道我抓狂起來會做什麼事」,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認係惡害之通知,更無具體加害內容之描述,班鐵翔主張附表編號3①、②之言論亦侵害其自由權云云,洵無可取。
⒊藺婉蓉主張附件一訊息附表編號4、5所示內容,侵害其名譽及恐嚇、侵害自由權云云。惟查:
⑴附表編號4部分:
被上訴人主觀上認定「去年(104年)中秋節還跟我在一起」、「中秋節跟藺小姐的記念日是什麼東西」,並非全無事實之根據,業如上⒉⑵①所述,而「那女人剝個柚子就在fb上『顯擺』」並無侮辱、貶損之意思,亦如上⒉⑴所述。是藺婉蓉主張附件一訊息如附表編號4所示內容侵害其名譽權云云,尚有未合。
⑵附表編號5部分:
罵人「烏龜轉世」,叫人「安靜」,或表示「你應該知道我抓狂起來會做什麼事」,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認係惡害之通知,更無具體加害內容之描述,並無侵害受通知對象自由權乙節,業如上⒉⑶所述,遑論附件一訊息係被上訴人請求賴柏仲2人轉傳予班鐵翔,並非針對藺婉蓉,則藺婉蓉主張附件一訊息附表編號5所示內容侵害其自由權云云,亦有未洽。
㈡關於附件二訊息部分: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附件二訊息為被上訴人所撰寫、刊登乙情,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自應就其主張舉證以實其說。經查:
⒈上訴人於刑事案件偵查中提出之光碟,經檢察官當庭勘驗
光碟結果為:暱稱LilyLin者於班鐵翔友人之臉書上留言,該留言內容有兩個網址連結,點選其中一個網址連結,可連結被上訴人之臉書頁面,點選另一網址連結後,則出現LINPANY之留言,點進去出現附件二訊息等情,有偵查勘驗筆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220頁至第221頁、卷二第37頁至第40頁),惟依上開勘驗筆錄、翻拍照片,尚無法證明附件二訊息內容係被上訴人所撰寫或刊登。上訴人復以:被上訴人警詢時曾自承其電子郵件信箱為MAY530000000il.com(原審卷一第75頁),而附件二訊息之撰文者自稱「我叫May」為由,主張附件二訊息為被上訴人所撰寫、刊登云云,惟被上訴人於警詢中及本院均表示其並未使用英文名字(原審卷一第75頁、本院卷第238頁),且被上訴人臉書之名稱為劉美慧(原審卷二第38頁),然附件二訊息之撰文者使用之名稱則為「WangNiki」(原審卷一第16頁),二者並不相同,自難認上訴人此部分主張為可採。
⒉上訴人另主張:附件二訊息之撰文者自稱與 班鐵祥 交往9
年,此背景僅與被上訴人相符;且撰文者對於有女子支付班鐵翔吃喝用及提供住所、班鐵翔對該女子母親動粗、10萬元酒帳費用等客觀上不可能有第三人知悉或參與之相關過程,均能詳述其情,亦僅有被上訴人能做到云云(本院卷第356頁至第357頁)。惟附件二訊息之撰文者固以第一人稱方式表示與班鐵祥交往9年,惟指涉及於提供吃喝及住所給班鐵翔之女子、班鐵翔對該女子母親動手、辱罵時,則以第三人稱之方式指述為「這位女子」,亦即附件二訊息疑似與被上訴人背景相似部分,或以第一人稱、或以第三人稱指述,自未能以撰文者表示曾與班鐵翔交往9年,即認係被上訴人所撰寫,遑論附件二訊息除「藺小姐」外,所提及疑似與班鐵翔交往之女子(含撰文者)共計3人;又班鐵翔為演藝人員並教授表演訓練課程(本院卷第87頁至第104頁),被上訴人於酒店工作(原審卷二第38頁、本院卷第209頁),工作性質均須與多數人接觸,並非離群索居之人,而班鐵翔與被上訴人交往、同居長達8、9年,交往之狀況、齟齬、衝突未必能全然保密而不為他人所探知。從而,上訴人以附件二訊息撰文者敘述口吻、內容涉及之班鐵翔與被上訴人交往細節為由,主張附件二訊息為被上訴人所撰寫、刊登,即無可取。
⒊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係因見到上訴人結婚之喜訊,醋勁
大發,生出嫉妒之心,為破壞上訴人感情而撰寫、刊登附件二訊息云云,純係對於附件二訊息發文動機之臆測;此外,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附件二訊息為被上訴人所撰寫、刊登,此部分之主張,自無可採。則其等主張被上訴人撰寫、刊登附件二訊息侵害上訴人名譽權,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云云,即屬無據。㈢綜上,班鐵翔主張被上訴人所傳送之附件一訊息其中附表編
號1①、③、④所示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附表編號3③所示之言論,侵害其自由權,為可採信,是上訴人就此部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至班鐵翔主張其因附件一訊息如附表編號1②、編號2、編號3①、②所示言論及附件二訊息受侵害,及藺婉蓉主張其因附件一訊息如附表編號4、5所示言論及附件二訊息受侵害,並據以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部分,均無可採。又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
3號判例意旨參照)。茲審酌班鐵翔從事演藝事業數十年,享有一定知名度,名下有房屋、土地、汽車等財產,年收入約數十萬元至100餘萬元之間(原審黃色封面限閱卷第3頁至第22頁、本院藍色封面限閱卷第3頁至第6頁參照),被上訴人為高職畢業,擔任酒店經理,月收入6至7萬元(本院卷第209頁),名下有房屋、土地及投資等財產(原審黃色封面限閱卷第30頁至第32頁參照),及附件一訊息傳送對象僅為賴柏仲等2人、其言論侵害名譽及恐嚇自由之程度,暨班鐵翔、被上訴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班鐵翔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班鐵翔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27日起(送達證書見原審卷一第30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上訴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班鐵翔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又本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部分未逾150萬元,被上訴人不得上訴第三審,故尚無依兩造聲請,就命被上訴人給付部分宣告准、免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班鐵翔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藺婉蓉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藺婉蓉合併上訴利益額須逾新臺幣150萬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禹任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附件一:
請傳給那個爛到掉渣的人渣班鐵翔在去年的中秋節跟藺小姐的記念日是什麼東西那時還跟我在一起!他的手機也是我跟他一起去買的!這8年多來他前面的窮困落魄沒事接時是誰供他吃喝住的!那女人剝個柚子就在fb上顯擺、那我這8年來的付出是什麼?你現在風光些許了很了不起!我是不會白白的被利用的人的尤其是他這人渣!你現在有本事住南港豪宅有加勒比海游泳池可游泳那過的如此好就請你把sam的酒帳100000還來還有把你這八年吃我住我的費用也還我!是男人就出來面對不要做烏龜把fb也怕被留言這他馬的烏龜轉世叫你現在女人給我安靜點!人渣你應該知道我的個性我抓狂起來時我會做什麼事你最好請她安靜點我會請 小仲 跟你說是基于我是現在看到你是會想打你!你不要讓我太抓狂!我會讓你在你業界活不下去。附件二:
您好,請問您認識""班鐵祥""以及""藺小姐""嗎??我叫May,我在2007年時認識了班鐵祥,當年與班鐵祥交往9年有。過程中班鐵祥毫無收入,生活費用及他應酬交際費,都是由我支出。無論是他口袋沒資金使用以及擺譜交際,都是由我支出。這些年來我無怨無悔無私為他奉獻希望的是,班鐵祥在人生低潮也不要絕望,能夠把握每次機會讓自己的生活逐漸好轉。但在2014年中時,我發現班鐵祥私下與多位女子曖昧交往,我當時有詢問過班鐵祥,但他的回應是:要有良好資源,保持模糊的關係是必須的我聽到當下不能接受,也有和其中兩位曖昧女子聯絡過,這些曖昧女子,也和我相同,這些年來,不斷在金援班鐵祥以及提供住所給班鐵祥。我們這幾位女人,獨自生活,背負養家活口,存款所剩無幾,自以為是的為班鐵祥好,把多年辛苦攢的積蓄全部給班鐵祥。其中有一位提供住所的女子,班鐵翔吃喝用都是這位女子支付外,班鐵翔還對這位女子母親動粗,將這位母親推倒在地並辱罵。制止他,也被班鐵翔毆打辱罵多次。另一位則和我們相同,只有不斷金援。今日之所以會冒昧打擾您,因我們這些女子都發現,班鐵翔這些年來,向我們索取的資金以及生活費,都是供應給居住南港的" 藺婉容 "小姐,共同使用。以我們目前三位,總金額是130多萬。提供住所那位女子:10萬(酒店交際賒帳費用)50萬(家裡急需資金用)。我本人:35萬(家裡急需)。另一位:35萬(家裡急需用)。這些年我們都時常與班鐵翔聯繫,請班鐵翔能夠好心還我們這些女子,當初為了讓他應急的急救金。但班鐵翔始終不聞不問,甚至把我們三位的電話都給封鎖,甚至辱罵以及恐嚇我以及另一位長期金援以及提供住所那位女子。在毫無辦法之下,才會希望各位看到這篇訊息後,能夠請班鐵祥還紿我們這些女子錢,或者能夠與藺小姐大發慈悲勸勸班鐵祥,好心還我們錢,班鐵祥現在一個月都有二三十萬的收入,要還給我們真的不困難,也不強人所難.難道只會幫班鐵祥剝柚子的女人是寶,這些年來散盡積蓄幫忙班鐵祥的我們就不是人嗎?????希望能夠有人能夠幫幫我們這些弱女子,感激不盡。附表:上訴人主張附件一訊息之侵害內容及所侵害之權利編號侵害對象類型內容1班鐵翔以侮辱性言詞侵害名譽①爛到掉渣的人渣班鐵翔②那女人剝個柚子就在fb上『顯擺』③這他馬的烏龜轉世④人渣2以散佈不實訊息之方式侵害名譽①班鐵翔在去年的中秋節跟藺小姐的記念日是什麼東西,那時還跟我在一起。②他前面的窮困落魄沒事接時,是誰供他吃喝住的③我是不會白白的被利用的人的尤其是他這人渣④就請你把sam的酒帳100000還來還有把你這八年吃我住我的費用也還我3恐嚇危害安全之方式侵害生命、身體、精神自由①這他馬的烏龜轉世叫你現在女人給我安靜點②人渣你應該知道我的個性,我抓狂起來時我會做什麼事。③我是現在看到你是會想打你!你不要讓我太抓狂!我會讓你在你業界活不下去。4藺婉蓉侵害名譽①去年的中秋節跟藺小姐的記念日是什麼東西那時還跟我在一起②那女人剝個柚子就在fb上顯擺5恐嚇、侵害自由權①這他馬的烏龜轉世叫你現在女人給我安靜點②人渣你應該知道我的個性,我抓狂起來時我會做什麼事,你最好請她安靜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