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蔡美蘭 訴訟代理人 黃金村
張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美婉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蔡美婉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080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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