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 蘇威宇
梁祐嘉 陳冠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宗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㈠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部分(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㈡被告應將判決書全部登載於聯合報及國家圖書館期刊文獻資訊網之官方網站上至少1日(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顯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之聲明第1項之利息係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訴之聲明第2項核屬非財產權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1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即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即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