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11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貳佰零伍元,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王麗華於87年08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雙方約定自87年08月25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消費性房屋抵押貸款申請書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影本、帳務明細(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釋明文件:消費性房屋抵押貸款申請書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影本、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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