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被告 洪苙宇 (原名 洪義發 )
賴沛萱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陳伯厚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