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40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峙傑 相對人弈昌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煌昌 相對人 劉瑞萍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五年度司裁全字第五四號裁定命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貳佰萬元(A90107),准變換為同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係指已為提存或已具保證書供擔保後復請變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3號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54號裁定,提供90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200萬元為提存物,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7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提出裁定書、提存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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