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76號原告 鄭雅薰 (原名 鄭曉雲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周廷諺 律師 賴映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