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三八八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甲○○」之記載與原本不符,應更正為「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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