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930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陳東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按月計收違約金(即按月計收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930號│├──┬──────────────┬──────────────┤│編│每月未繳清金額│須繳交之違約金金額││號│(新臺幣)│(按月)│├──┼──────────────┼──────────────┤│001│999元及999元以下者│0元│├──┼──────────────┼──────────────┤│002│1,000元至30,000元之間者│150元│├──┼──────────────┼──────────────┤│003│30,001元至60,000元之間者│300元│├──┼──────────────┼──────────────┤│004│60,001元至90,000元之間者│600元│├──┼──────────────┼──────────────┤│005│90,001元至90,001元以上者│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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