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廷輝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邱廷輝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徐宗賢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