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8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6年8月2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8,427元未給付,另應給付自96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94年9月13日起至101年9月13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週年利率9.99%計算,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6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按照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6年9月13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246,228元及如上述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8,427元│96年8月28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246,228元│96年9月14日起至│百分之9.99│96年10月1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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