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
98年度司促字第2698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限內異議,依法視
為原告起訴後,經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依契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96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即98年7月9日收受送達)之翌日即自98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業據原告
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及買賣約定書為證,而被告到庭對於申請分
期付款買賣約定書是其所簽訂一事並不爭執,雖其抗辯以:「那
時我太太把東西收下來,有拆開1件,小孩不看要退貨,對方說
不能退貨。我們不懂比較吃虧,小孩就不看,我太太就打電話叫
他們拿回去,但是他們不願意」等語置辯,然查被告迄今尚未償
還上開分期款項,而對系爭貨品被告有何得拒絕給付款項之正當
理由,亦未提出確切理由與證據,且對於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及原
告所主張被告已超過七日之鑑賞期之事亦為不爭,依法即難為有
利被告之斟酌,從而本院綜上事證,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有理。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規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