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原告 周蔡秀珍 年籍及住址均詳卷被告 陳青松 年籍及住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周蔡秀珍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青松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青松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5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林思婷法官曹智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李宜蓉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