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屏東分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