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313號原告 姚皓堉 被告 謝逸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逸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987號判決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二罪),分別處有期徒刑2月、3月、8月、10月等情,此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憑,是原告於本院為上開判決後,始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且判決確定在案,已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其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本案雖經此程序駁回,然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自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黃園舒
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