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張惠玉
鄭蓓 霓上一原告法定代理人 鄭煒晨上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被告 劉彥霖 (原名劉鎮嘉)
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新北○○○○○○○○)
劉子清 洪沛潔 彭瀚 陞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審交訴字第6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