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蔡禕玟 被告 胡太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陳盈如
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