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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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 李畢凱
李宜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 律師複代理人 王仕升 律師原告 李麗文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 律師被告 李品威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複代理人 劉蘊文 律師被告 李家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品威等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34,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1,792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66,538元,應補繳45,25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