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文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文韋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文韋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
8日修正,同年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數罪,並符合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情形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規定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僅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顯較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後者係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踰越。此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78、550、388、22
1號等裁定意旨足參。。
四、經查:受刑人曾文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具狀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另附表編號5至8之罪刑、編號9至11之罪刑,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及8月確定,亦有上開各裁判書在卷可按,是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即附表所示11罪刑加計總和之外部界限外,揆諸前開說明,亦應受前揭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間│100年4月間│99年12月2日至99年12月3日│││││間某時(原聲請書誤載為99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0739號│年度偵字第20739號│年度偵字第2073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102年2月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7日│102年2月7日│102年5月9日(程序駁回)│├─┴────┼─────────────┴─────────────┴─────────────┤│備註│編號1至4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754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7日至99年10月28日│98年7月間│99年3月26日(原聲請書誤載│││間某時(原聲請書誤載為99年││為99年3月間)│││9月間)│││├──────┼─────────────┼─────────────┼─────────────┤│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0739號│年度偵字第22309號│年度偵字第2230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102年度訴字第80號│102年度訴字第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7日│102年8月13日│102年8月1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102年度訴字第80號│102年度訴字第80號││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9日(程序駁回)│102年9月9日│102年9月9日│├─┴────┼─────────────┼─────────────┴─────────────┤│備註│編號1至4之罪刑經臺灣高等│編號5至8之罪刑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應處有期徒│││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刑5年2月確定(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046號)│││10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754號)││└──────┴─────────────┴───────────────────────────┘┌──────┬─────────────┬─────────────┬─────────────┐│編號│7.│8.│9.│├──────┼─────────────┼─────────────┼─────────────┤│罪名│偽造有價證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7日(原聲請書誤│99年5月│100年3月間│││載為100年11月間)│││├──────┼─────────────┼─────────────┼─────────────┤│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2309號│年度偵字第22309號│年度偵字第2230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號│102年度訴字第80號│102年度訴字第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13日│102年8月13日│102年8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號│102年度訴字第80號│102年度訴字第80號││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9日│102年9月9日│102年9月9日│├─┴────┼─────────────┼─────────────┼─────────────┤│備註│1.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第二│1.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7之罪│1.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8第二│││次范行枝罪刑│刑│次犯行之罪刑│││2.編號5至8之罪刑經本院10│2.編號5至8之罪刑經本院10│2.編號9至11之罪刑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應執│2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應執│2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中│││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047│││046號)│046號)│號)│└──────┴─────────────┴─────────────┴─────────────┘┌──────┬─────────────┬─────────────┬─────────────┐│編號│10.│11.││├──────┼─────────────┼─────────────┼─────────────┤│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間│101年3月6日及101年5月│││││2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1年│││││3月間)││├──────┼─────────────┼─────────────┼─────────────┤│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2309號│年度偵字第2230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號│102年度訴字第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13日│102年8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號│102年度訴字第80號│││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9日│102年9月9日││├─┴────┼─────────────┼─────────────┼─────────────┤│備註│1.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8第二│1.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9之罪││││次犯行之罪刑│刑││││2.編號9至11之罪刑經本院10│2.編號9至11之罪刑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應執│2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中│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047│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047││││號)│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