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消債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敏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敏德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請法院准予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前開法律所定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表決結果為證,堪信如附件所示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