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劉國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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